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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考生信息维权第一案”遭遇维权尴尬 无奈撤诉

       发布时间:2012-11-02 13: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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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河海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苏省教育厅成为被告。...

        2011年8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河海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苏省教育厅成为被告。此案一度被媒体称为“《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南京公民隐私维权第一案”。

      “那个案子我后来撤诉了,这个结果可能会令你失望。”在接受笔者采访时,吕剑峰无奈地表示,他目前不方便向公众透露撤案的具体原因。

      据吕剑峰回忆,2010年6月,他先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报名,一个月后到河海大学现场确认、交费。接着,河海大学将考生信息交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处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把处理后的信息报给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厅又将信息上报给教育部。

      在诉状中,吕剑峰援引《侵权责任法》隐私权保护的内容,要求上述4家单位赔礼道歉、停止侵权、消除不良影响,并主张退还报名费24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40元。

      对于该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委员、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列阳认为,原告很难举证证明信息是从负责个人信息收集的单位泄露出去的。“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谁主张谁举证’,你把信息给了报考单位,可是你怎么证明你没给其他人?对方确实得到了你的信息,可你怎么证明这种得到是唯一的、排他的?”

      吕剑峰当时的思路是,找3名也收到过“卖答案”短信的大学同学出庭作证。

       

    他认为,如果要让全世界的人挨个表态“没有泄露信息”才算完成举证义务的话,显然不可能,法院也不会要求这样做。“我的3位证人都是江苏省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证言可信度相对较高,这就够了。”

      在这之前,吕剑峰尝试在考点外现场寻找支持者,也上网发帖征集,可大多数人只愿提供“精神支持”。甚至,他还按短信留的联系方式与自称卖答案的人联系,希望能取得一些证据。

      开庭是2011年的事情,距报名MPA已时隔一年。对吕剑锋来说,庭审过程并不顺利。据《现代快报》报道,庭审当天,双方都无法拿出充分证据,直接证明被告方存在侵权行为,或者对原告没有侵权。当法官询问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时,双方都表示不同意。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后来也鲜有媒体跟进此事。吕剑峰告诉笔者,由于受某些因素影响,事后他只能无奈撤诉,“我不太愿意撤诉。这个案子我等了一年多,对结果也很期待,本来一定要打到底。”

      在吕剑峰看来,他对涉及自己的个案结果其实“无所谓”,但如果放在法治进程的历史长河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信息保护的典型诉讼案例。

      2011年12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1958人进行的调查显示,有73.0%的受访者在遇到个人信息遭泄露后选择忍气吞声,15.6%的人会查询谁是泄露者,10.4%的人会去举报,6.0%的人表示无所谓。

      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常被提及的我国新近立法是2009年2月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罪在司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少。” 钱列阳表示,考生收到骚扰短信,确实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若想走向刑事司法,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因为涉及危害后果、数量、证据等问题。

      2003年,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草拟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家意见稿,共计8万字。但时至今日,该法出台仍无明确的时间表。

      吕剑峰用“放水养鱼”来形容目前的考生个人信息管理。由于无法可依、维权成本较高,类似现象似乎越来越多。“等情况严重再立法,这是‘放水养鱼’,已有的损害无法弥补。那些人现在掌握了我电话,等立法出来,我的信息已经转了多少手了?”

      钱列阳也有同样的担忧。他认为,如今互联网的应用越来越普及,但公民信息保护的立法却跟不上,“不就等于有了柏油马路,但没有快慢车分道线,没有红绿灯,没有斑马线,车不就是随便开吗?怎么开都是合法的。”

      “其实,谁都知道应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但保护的界限、范围是什么?另外,立法要注重实际操作,如果没有合适的程序和可操作性,而只是空洞的口号‘反对倒卖个人信息’,是没有意义的。”钱列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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