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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宣判 组织者均获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6-09-09 1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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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获悉,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新疆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吕某等5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

    7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获悉,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新疆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吕某等5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2015年11月1日,我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正式施行,其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中对国家考试作弊作出新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悉,2015年七八月间,被告人吕某分别找到被告人张甲、张乙称其有国家硕士研究生考试的试题、答案及作弊用的发射装置、接收信号笔,三人协商作弊事宜,并收取张甲二人钱款。后吕某指使被告人张甲负责提供笔记本电脑并找来朋友牛某负责驾驶车辆、张丙负责操作笔记本发送考试答案,张乙负责提供电瓶用来给发射装置供电。

    2015年12月26日7时30分许,牛某驾驶载有作弊设备的轿车来到组织国家硕士研究生相关考试的新疆某大学附近停车场,张丙在车内操作笔记本电脑并通过发射装置发送答案,吕某、张甲、张乙三人在考场内通过信号笔接收考试答案。当天10时50分许,新疆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考点进行信号监测中发现作弊信号,立即通知公安民警将五名被告人陆续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等5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实施作弊行为,或明知组织考试作弊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均应受到处罚。为打击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维护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6个月,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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